《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知识点

      根据证监会2020年7月24日发文,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对比修订前后的信披管理办法,梳理出本次修改有关的核心知识点,对这些知识点进行初步解读和适当延伸。

        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信息披露文件是写给投资者看的,而且信息披露应以中小投资者为导向,这就要求信息披露语言需要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而不是将投资者希望获取对判断投资有价值的信息淹没在冗长的、充满专业术语的信息披露文件之中。早在1998年该原则就被美国SEC正式纳为法律性规则,我国今年将该原则正式纳入正当时,也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应有之义。当然,对于信披工作人员来说,“语言作为工具,对我们之重要,正如骏马对于骑士之重要。”是时候考验真正的技术的时候啦”

        二、及其衍生品种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所有“及其衍生品种”的表述和证券法保持一致,该处的修订涉及到如何定义证券这个核心问题,删除也有利于厘清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边界,为我国将来在期货法立法中作出统一安排预留了空间。

        三、内幕信息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自愿披露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简言之,自愿披露的要点是持续性和一致性,及正当目的。

        五、临时报告

      将“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明确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六、董监高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三是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监管措施

      增加新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及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简单来说,上市公司把自己的相关信息通过种种方式公开地告诉大家,就叫信息披露啦。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则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按表现形式分呢,还可以分成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类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告诉大家不正确的信息,或者有消息该披露不披露或迟披露,都是会构成违规的。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可能存在重大误导;二是重大事项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遗漏;三是公司选择性披露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对小股民的利益均有很大损害:首先,不当信息披露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破坏投资者信心;其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近几年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并不少见;最后,信息披露违规常与内幕交易息息相关,许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会利用不正当的市场披露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这当然也会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那么大,但有些上市公司不惜铤而走险的原因归结起来只有一个字,那就是“利”字当头。

  打击信息披露违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包括: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等。

  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违规信披,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对相应内容予以公告,这些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证监会加强了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信息披露的主体违规信息披露,将受到《证券法》、《刑法》等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的九种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涉嫌其中任意一种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受到的处罚。

  如果投资者因相关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导致了投资损失,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投资者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索赔。如果投资者要起诉相关上市公司,需要提供股票对账单、身份证公证书、股东卡、相关法律文件等材料。

祥源文化及控股股东受上交所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6号)查明的事实,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实业)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2015年9月25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开始与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屏)商谈收购事宜;9月30日,孔德永向上海快屏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约定祥源文化拟通过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的方式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5年实际净利润15倍市盈率的价格收购其100%股权。此后,孔德永就收购事项与上海快屏及相关中介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12月31日,祥源实业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签订《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约定祥源实业拟提议公司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7,000万元)15倍市盈率的价格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即交易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祥源文化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7亿元的比重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而公司迟至2016年6月18日,才对涉及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的重组框架方案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

       收购上海快屏期间,公司股价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及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两次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情况,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两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祥源实业关于核实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复函,披露信息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经核实,公司拟收购上海快屏的交易金额巨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并签订带有价格确定条款的《合作备忘录》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2015年12月3日公司股价第一次异常波动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已多次与上海快屏商谈合作事宜并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就收购上海快屏的方式和价格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23日前后,负责尽职调查事宜的中介团队进驻上海快屏。2015年12月3日至12月29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复函时,应当就上述重大事件予以披露。而相关披露信息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与其正在进行重大事件的事实严重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收购上海快屏股权,是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期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认真对重组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核实,未审慎评估重大事项影响并予以及时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相关虚假记载对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公司重大收购事项披露不及时,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

       祥源实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筹划收购过程中,未及时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是收购事项的主导人,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能审慎核实并督促公司对上述重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且上述两方主体对公司《关于股票异常波动的问询函》的回复中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祥源实业和孔德永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23条、第3.1.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在最近12个月内,公司因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时任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事项,且未能勤勉尽责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短期内再次被查证存在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孔德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高升控股违规担保持续发酵,信披违规仍在调查中

        新京报讯(记者 张妍頔)3月13日晚间,高升控股发布了关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受公司独立董事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的委托,公司于2019年1月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材料及核查人员访谈和询证,除前期披露的违规事项外,通过核查发现仍有两笔违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大股东违规担保持续发酵,本金达15亿元

        2018年1月,高升控股股东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50万元,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8年1月,贷款期限为15天(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2018年1月,公司时任董事长韦振宇违规使用公司印章并与中泰创展签署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和展期内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截至公告披露日,蓝鼎实业未偿还借款,尚欠本金2250万元,欠付利息待结算时确定。

        2018年6月20日,高升控股股东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418.0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2018年6月20日,公司现任董事长李耀违规使用公司印章并与宝盈保理签署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逾期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蓝鼎实业未偿还借款,尚欠本金1418.09万元,欠付利息待结算时确定。

        经核查,上述违规担保均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李耀未履行上市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并签署担保协议。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核实并了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共同借款方式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额初始本金为3721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本金余额为5500万元;违规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总额初始本金为197946.4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本金余额为149758.85万元。利息金额待结算时确认。

        对于新增的两项违规担保,董事许磊、董红发表意见,关于《进展公告》中涉及的各项内容及数据(包括新增的对外担保情况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前次已披露事宜的最新进展),公司未向本人提供足以判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详实资料。对于上述情况和目前获悉的资料,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无法确保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独立董事田迎春发表意见,鉴于大股东违规担保行为层出不穷,本人无法保证此类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独立董事雷达发表意见,目前第三方核查工作并未结束,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完整结论仍有待进一步核实。

        早在2018年9月27日,高升控股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仍在立案调查中。

        违规担保借款引“宫斗”,公司运营雪上加霜

        2月19日,高升控股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显示,1月20日,于平等9名股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要求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不断发生的各种违规借款和担保行为,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118条、《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6条、17条的规定,上述9名股东共同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议案为关于罢免李耀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韦振宇、李耀、张一文、孙鹏四人董事职务的议案(预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董事长向于平等9名股东回复了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董事长应在3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截至目前,本人还未全部收到前述9名股东签字的书面提议文件,待收到上述9名股东的文件后,本人将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此,提请仍未发出书面提议文件的股东尽快按照相关规则要求予以提供。

        在董事长发出要求提供书面提议的通知后,前述9名股东陆续向公司董事长递交了书面的提案。经董事长核查,认为股东提交的书面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暂不具备召集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条件,需进一步核实。部分股东于2019年1月27日凌晨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电子邮件,声明撤回之前所签署的提议及提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9名股东提交的书面提案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关于书面提议的相关要求,且部分股东已撤回之前所签署的提议及提案,9名股东的联名已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议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有效依据。

        高升控股的“宫斗”也告一段落。

        但公司运营情况仍不容乐观,1月29日,高升控股发布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高升控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5亿元-20亿元,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莹悦”)未达到重组时所承诺的净利润数,预估计提商誉减值约5-7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利润大幅下降,出现明显减值迹象,预估计提商誉减值约8-13亿元。

上交所通报2018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

        2018年,上交所公司监管条线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同时,继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态势,严肃处理各类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从处理结果看,2018年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处分力度有所加强。全年发出纪律处分和监管关注函件分别为78单和80单,同比增长11.43%和21.21%,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监高和8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尤其加大对重大恶性违规案件的惩处力度,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实施频次明显增加,全年共发出公开谴责32份,公开认定22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中,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5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从监管效果看,上交所强化事后问责力度,严肃查处恶性违规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具体来看,2018年集中处理了七个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是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018年,国内外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有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困难,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有所抬头。对此,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全年处理此类案件近10单。*ST天业、*ST保千和*ST工新是其中的典型案件。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进行大额违规担保,公司内部治理严重失序,情节恶劣。这些案件涉及责任范围较广,任期内的全体董监高均受到处理。其中,公开认定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共3人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他主要责任人共9人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二是财务造假、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等违规行为。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直接反映,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财务造假作为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事项,一直是一线监管重点。2018年,上交所继续对此类违规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处理相关案件近6单。*ST上普虚构无实质性交易内容的业务,退市昆机跨期确认收入、虚计合同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予以纪律处分。去年,还有4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也被依法依规予以公开谴责。与之相关,交易所还对业绩预告违规、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违规情形及时追责,共涉及案件近25单。

        三是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不当交易。2018年,市场环境出现一些变化,上市公司不当交易有所增加,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控股股东套现,实现利益输送或盈余管理等,而不是服务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此,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甄别力度,突出监管实效,对涉及交易估值显失公允、决策程序不合规和不当让渡商业机会等违规事项的8单案件进行问责。如莲花健康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中珠医疗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将商业机会让渡给控股股东。这些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予以纪律处分。

        四是上市公司停牌不审慎,影响股票正常交易秩序。近年来,在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交易所持续完善停复牌日常监管与相应制度安排,市场各方在停复牌上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上市公司停牌多、停牌早、停牌长的现象已经明显改观。但仍有个别公司滥用停牌权利,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2018年,有5家公司因此受到纪律处分。其中,中天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审慎,重组终止风险提示不充分;粤泰股份在重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停牌。两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被予以纪律处分或监管关注。

        五是上市公司利用敏感信息,蹭热点、炒概念。经过近几年的集中整治,上市公司利用热点信息炒作股价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公司热衷于此。2018年以来,区块链、短视频媒体、创投企业等概念先后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有的上市公司借机发布相关信息,且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客观,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对于此类不当释放信息、扰乱市场估值体系的行为,仍然需要快速反应、从严监管,有4单此类案件被严肃问责。例如,游久游戏在官网中发布其布局区块链游戏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被予以监管关注。

        六是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未能勤勉尽责。证券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治理的重要力量,应当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在日常监管中,个别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主要从促成交易、满足客户的角度出发,勤勉尽责程度不足。对此,有必要强化问责力度,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2018年,先后对3家中介机构和8名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海正药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评估预测重要参数引用错误、评估假设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充分必要的评估程序,被予以通报批评;*ST昌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假设前提短期内发生变化,被予以通报批评。

        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上交所也特别注意监管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障监管对象的正当权益。在程序上,坚持查审分离、集体决策,充分给予当事人异议及申辩权利;确有必要的,还召开听证会核实相关情况。在具体处理上,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处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努力做到同类案件同一标准。同时,持续做好监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处分函件全面对外公开,并充分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接受市场监督,树立监管公信力。这些工作,惩戒了相应的违规主体,也有益于警示市场参与者增强合规意识,防患于未然。主要目标,就是要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作为出发点,引导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打下良好的合规基础。

欧浦智网涉嫌信披违法或将面临索赔

欧浦智网(002711)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在3月11日前,就公司涉及的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事项进行自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不仅如此,2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而上述事件都发生在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来临之际,因此引起了中小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记者查询公司近期发布的公告获悉,欧浦智网深陷多起诉讼,涉诉总金额达27亿多元,并且已经暴露出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批和披露、司法查封未披露、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年报事项披露不完整等多项违法行为。公司是否会牵涉出更多的违法事实,尚需证监会进一步查证核实。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披露不仅属于上市公司的“应知应会”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虚假陈述,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因此,证监会对欧浦智网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在2019年2月26日收盘时持有欧浦智网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通过微信gumin148咨询索赔事宜,并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依法赔偿其遭受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