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稽查与行政许可申请挂钩机制政策,中国证监会于017年2月24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依照《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职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一是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具体如下: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二)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未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终止审查。”

       二、关于挂钩机制

        证监会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现行做法被称为“挂钩机制”。这种挂钩机制其实是对我国资本市场“乱世”的“重典”,这种带有“连坐”性质的挂钩机制建立与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这种政策安排,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的同时,必然会伤及无辜,即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

       三、修改的意义

        显然,这次修订是有重要进步的意义的,在“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和背景下,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发挥好核查把关作用,同时也把握好与“持续服务”之间的平衡关系,特别是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业务与其他业务、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中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等几组关系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三条规定“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通过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对比,这种区分理念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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