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2020年7月24日发文,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对比修订前后的信披管理办法,梳理出本次修改有关的核心知识点,对这些知识点进行初步解读和适当延伸。
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信息披露文件是写给投资者看的,而且信息披露应以中小投资者为导向,这就要求信息披露语言需要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而不是将投资者希望获取对判断投资有价值的信息淹没在冗长的、充满专业术语的信息披露文件之中。早在1998年该原则就被美国SEC正式纳为法律性规则,我国今年将该原则正式纳入正当时,也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应有之义。当然,对于信披工作人员来说,“语言作为工具,对我们之重要,正如骏马对于骑士之重要。”是时候考验真正的技术的时候啦”
二、及其衍生品种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所有“及其衍生品种”的表述和证券法保持一致,该处的修订涉及到如何定义证券这个核心问题,删除也有利于厘清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边界,为我国将来在期货法立法中作出统一安排预留了空间。
三、内幕信息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自愿披露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简言之,自愿披露的要点是持续性和一致性,及正当目的。
五、临时报告
将“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明确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六、董监高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三是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监管措施
增加新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